审理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一般而言,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、危险程度高,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。本案中,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,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考虑到事发时路况、视野良好,李某如充分注意,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。李某疏于观察,存在过错。最终判决: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。
经查,刘志鸿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,入党动机不纯,初心不正,毫无党性原则,多次与他人串供,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;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长期违规收受供应商礼品、借用供应商车辆、接受供应商宴请、无偿接受供应商服务、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供应商支付;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,在职工录用、职级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;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;违反生活纪律;贪欲膨胀,官商勾结,官商一体,将供应商当作自己的“服务商”,利用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,作为“影子股东”大搞权钱交易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在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,某些不同性质、不同类别的宪法学概念有时是被混淆着加以研究的,宪法学的知识没有在领域上细化,宪法学的知识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区分,一些重要的宪法学概念、范畴和命题也因此未能得到清晰界定和进一步深入探讨。这阻碍了宪法学知识创新,成为制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又一因素。《》